虛擬貨幣洗錢犯罪如何認定「主觀明知」?上海法院給出了「標準答案」
隨著虛擬貨幣在支付、投資與跨境轉移中的使用頻率不斷提高,相關洗錢犯罪案件也快速增加。在司法實務中,如何認定行為人是否構成洗錢罪,關鍵往往不在於資金是否來自犯罪,而在於行為人是否具備「主觀明知」。這一問題長期存在爭議,既關乎打擊犯罪的力度,也直接影響普通參與者是否會被不當入罪。近期,上海法院在多起涉虛擬貨幣洗錢案件的裁判中,對「主觀明知」的認定給出了相對清晰且可操作的判斷思路,被視為司法層面的「標準答案」,對整個幣圈和司法實務都具有重要指引意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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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刑法理論上看,洗錢罪屬於典型的故意犯罪,其中的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「明知」所處理的資金系犯罪所得或其收益。但在虛擬貨幣場景中,資金高度匿名、鏈上流轉複雜,行為人往往辯稱自己只是正常收幣、轉幣或提供技術服務,並不清楚上游是否涉及犯罪。正因如此,「明知」在現實中難以直接證明,只能通過客觀行為反推主觀心理,這也是司法裁判的核心難點。
上海法院在相關判決中明確指出,虛擬貨幣洗錢案件中的「主觀明知」,不要求行為人對具體犯罪事實、具體被害人或具體罪名具有清晰認識,只要其明知資金「高度可能」來自犯罪活動,仍然予以協助轉移、兌換、掩飾或隱瞞,即可認定具有主觀故意。這一表述,實際上降低了對「明知」的認知門檻,從「確知」轉向「應知」與「放任結果發生」。
在具體判斷標準上,上海法院強調不能僅憑行為人主觀辯解,而應結合其行為模式、交易特徵、獲利方式以及風險認知能力進行綜合判斷。例如,行為人是否長期、大量參與USDT換匯、幣幣轉移、跑分結算等活動;是否明顯偏離正常市場價格收取高額手續費;是否頻繁更換錢包地址、通訊工具或使用隱匿手段;是否對資金來源刻意不詢問、不記錄,甚至主動規避合規審查。這些因素,均可作為推定「主觀明知」的重要依據。
法院特別指出,「異常高收益」是判斷主觀明知的重要信號之一。在多起案件中,被告人往往以「幫人換幣」「技術服務」「資金中轉」為名,實際上收取遠高於正常市場水平的手續費。法院認為,若行為人明顯意識到收益與風險不對稱,卻仍持續參與,說明其對資金來源的非法性具有高度認知,至少屬於放任態度,依法可認定具有洗錢罪所需的主觀故意。
在證據層面,上海法院也給出了相對成熟的裁判思路。除了聊天記錄、轉賬流水、錢包地址關聯關係等直接證據外,法院更加重視「行為整體性」證據,即通過長期交易模式、資金流向結構、角色分工來判斷行為人的主觀狀態。即便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人明確知道上游犯罪類型,只要其行為已明顯脫離正常經濟活動範疇,並呈現出專業化、規模化、隱蔽化特徵,即可推定其主觀明知。

值得注意的是,上海法院在裁判中也刻意劃清了罪與非罪的邊界。法院指出,並非所有涉及虛擬貨幣的轉賬或兌換行為都當然構成洗錢。對於偶發性、低頻次、收益正常、交易背景相對清晰,且行為人缺乏相關專業認知的情形,不宜輕率推定其具有主觀明知。這一點對普通投資者和一般用戶尤為重要,體現了刑法謙抑性原則。
從司法導向來看,上海法院的「標準答案」實際上釋放出明確信號:對於以虛擬貨幣為工具的洗錢行為,將不再僅依賴傳統的直接證明模式,而是更側重行為合理性審查與風險認知推定。換言之,只要一個行為人在客觀上已處於高度可疑的交易環境中,卻仍選擇「裝糊塗」或「不問來源」,就可能被認定為主觀明知,從而承擔刑事責任。
對幣圈從業者而言,這一裁判思路具有極強的現實警示意義。無論是場外交易商、技術外包人員、錢包代管者,還是單純提供「跑分」服務的個體,一旦參與資金流轉,就不能再以「不知道」「沒問清楚」作為免責理由。是否建立基本的風險識別能力,是否對交易對手、資金來源保持合理審查,將直接影響刑事風險的判斷結果。
從更宏觀的角度看,上海法院對「主觀明知」的明確化,有助於彌補虛擬貨幣犯罪治理中的認定空白。一方面,它提升了打擊洗錢犯罪的實效,避免犯罪分子利用技術匿名性逃避法律責任;另一方面,也通過具體標準限制司法恣意,避免將正常投資或技術行為泛化為犯罪。這種平衡,正是當前數字經濟背景下刑事司法所必須面對的核心課題。
總體而言,上海法院給出的「主觀明知」標準,並非單一要件,而是一套基於常理、經驗與行為邏輯的綜合判斷體系。它不要求行為人具備刑法層面的精確認知,但要求其對明顯異常的交易風險保持最基本的警覺。在虛擬貨幣與現實法律不斷碰撞的過程中,這一「標準答案」無疑將成為今後類似案件的重要參考,也為整個行業劃出了一條愈發清晰的合規底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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